执业律师
许文静律师执业于山东环齐律师事务所,执业地点为山东省淄博市,律所地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路环齐大厦 A 座 12 楼。
许文静律师拥有上市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法务负责人双重从业经历,兼具企业管理与法律实战能力,是懂管理、更懂裁判规则的企业法律顾问,致力于以法律构筑商业护城河。
许文静律师长期深耕民商事法律服务,核心业务分为复杂民商事大额合同类案件代理与企业综合法务两大板块。在争议解决领域,擅长处理大额买卖、应收账款、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建材买卖、商品房买卖、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股权合作、票据、商标侵权、劳动争议、执行异议等案件,办案地域覆盖淄博、潍坊、济南、临沂等地,可提供一审、二审上诉、执行异议全流程法律服务;企业法务方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用工合规风险防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流程梳理等服务,可搭建全流程用工合规体系、设计灵活用工模式、优化薪酬绩效制度、开展社保合规筹划、处理劳动仲裁争议、开展企业用工合规体检,从源头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实现降本增效。
依托二十余年横跨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法律风控的从业经历,许文静律师具备 “管理 + 法律” 双重视角,熟悉公司治理与合规体系搭建,擅长处理证据繁杂、专业壁垒高的商事纠纷,在建工、股权、合同争议案件中积累大量减损、胜诉、调解、执行实务经验,同时能够为企业高管、核心人才提供股权激励、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支持。
合同纠纷相关典型案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改判案
山东某公司承接碧桂园项目外墙涂料总包,和沈阳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又和上海某工程公司签订涂料施工合同,三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由沈阳某公司承担全部工程款支付义务。工程竣工后上海某公司未收到工程款提起诉讼。一审认定补充协议为合法债务转移,仅判决挂靠方支付部分工程款,驳回争议工程量及调高利息的诉求。 代理上诉后,二审采信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结果,支持争议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判决挂靠方支付全部工程款;认定三方债务转移协议有效,被挂靠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因合同对欠付工程款利息存在明确约定,未支持调为 LPR 计息的诉求。
二、总承包工程款诉讼大幅减损案(一)
江苏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起诉淄博某地产公司,主张工程款、签证调差、停工窝工损失共计四千余万元,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代理发包方抗辩,提出工程未完成两级审计、索赔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提交申请、防水质保金未届返还期限等理由。经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扣除未施工项目、甲供材超供款项、未到期防水质保金,加上原告放弃停工损失索赔,最终仅判令发包方支付 2025.98 万元工程款,在该范围内支持优先受偿权,为企业实现两千余万元减损。
三、总承包工程款诉讼大幅减损案(二)
重庆某建筑公司承接潍坊某地产公司示范区土建工程,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起诉主张 6235 万工程款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代理被告抗辩,法院仅支持已完工对应的进度款,剔除未完工部分、未到期质保金、无依据商票债权,判决支付工程款 2162.22 万元,支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四千余万元减损;商票相关债权指引当事人另行提起票据诉讼。
四、二期总承包工程款诉讼大幅减损案
某建设集团起诉淄博某地产公司,主张 1.42 亿工程款,鉴定金额中包含四千四百余万停工、逾期付款索赔。双方曾签署会议纪要,约定按期竣工则互不追究索赔与违约责任,案涉工程已经按约竣工。 代理地产方抗辩,法院依据会议纪要扣除全部停工及逾期损失,剔除不能直接抵扣工程款的商票拒付、工抵房无法过户对应的金额,扣除未到期质保金,判决支付工程款 7403.01 万元,实现六千八百余万元减损。
五、建材买卖合同纠纷(驳回企业付款责任)
建材供货商起诉项目现场负责人及两家企业,主张现场负责人系职务行为,企业构成债务加入,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 13 万元货款。 代理企业抗辩,指出交易磋商、对账、催款均发生在供货方与项目个人之间,没有证据证明该个人具备企业授权,企业仅存在零星代付货款行为,无债务加入书面合意。法院最终仅判决个人承担 13 万元付款义务,驳回对两家企业全部诉讼请求。
六、保交楼专项民间借贷纠纷案
国资平台向潍坊某地产公司出借 3750 万元保交楼专项借款,合同约定高额罚息与日千分之一违约金,地产公司逾期付息,债权人起诉要求提前收回全部本息。 代理地产方抗辩,主张利息、罚息、违约金叠加计算标准过高。法院认定债务人经营恶化欠息,借款合同于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调减过高违约标准,利息、违约金总和限定在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之内,在已经归还 200 万本金基础上判决返还剩余本金 3550 万元,驳回高额违约金、强制办理抵押登记的诉求。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业主索赔大幅驳回)
购房业主起诉开发企业,以交付窗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交房逾期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自行更换窗户费用、室内净高整改损失合计 15.6 万余元。 代理开发企业抗辩,疫情、重污染管控属于合同约定可顺延交房的免责情形;塑钢窗已经验收合格;室内净高偏差系业主后期装修铺砖造成。法院认定交房可顺延 112 天,仅支持顺延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13239.03 元,驳回业主十余万其余索赔。
八、个人房贷阶段性担保免责案
银行起诉借款购房人以及作为阶段性保证人的地产公司,要求购房人还款、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涉房屋已经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过抵押预告登记,但未办理正式抵押。 代理地产公司抗辩,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后,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等同于正式抵押权,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消灭。法院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银行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
九、隐名股东资格确认驳回案
自然人以持有代持关系、曾任职高管为由,起诉淄博某地产公司,要求确认历史时间段的股东资格。 代理公司抗辩,该名出资人没有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同意显名,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案涉股权早已对外转让。法院全部驳回股东资格确认的诉讼请求。
十、执行异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解封案
票据追索纠纷执行阶段,法院扣划临沂某地产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 50 万元资金。地产公司提起执行异议。 代理异议方提交三方监管协议,证明该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法院撤销扣划行为,将 50 余万元资金返还监管专户。
长期深耕合同纠纷,擅长大额买卖、应收账款、承揽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建材买卖、商品房买卖、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股权合作等各类商事合同案件